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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葬父在他人山场 哥俩侵权赔偿4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23:11:43 人浏览

导读:

未经许可擅自在他人山场上建坟墓,本为逝世的父亲入土为安,但俩兄弟却被推上被告席。5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由被告李军、李民赔偿原告刘城军经济损失等4000元。1984年,原告刘城军经县政府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该

  未经许可擅自在他人山场上建坟墓,本为逝世的父亲入土为安,但俩兄弟却被推上被告席。5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由被告李军、李民赔偿原告刘城军经济损失等4000元。
  
  1984年,原告刘城军经县政府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该证对山场四周界址予以了明确。之后,原告刘城军在此山上种植林木。2010年12月,被告李军、李民之父逝世,未经原告刘城军同意擅自在其自留山场界址内为其父建坟墓。后被原告刘城军发现劝阻,但被告李军、李民不听劝阻,强行在原告刘城军的自留山建坟入葬,侵占了原告刘城军山场的使用权,并造成原告刘城军种植林木损失。经乡、村、林管所调处未果。为此,原告刘城军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军、李民拆除建在自留山上的坟墓并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刘城军山场经济损失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原告山场上建坟墓,已侵犯了原告权益。但从入土为安的民俗习惯考虑,不宜拆除迁坟。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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