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途中受伤 校方无过错被免责<BR>
导读:
原告李某与同学温某均为泰和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4月23日下午,学校按规定正常放学后,李某和温某在放学途中玩耍时,李某先用竹杆打到温某的脚,温某即用稻草梗戳伤李某的左眼,经鉴定李某的左眼伤残程度为十级。事发后,原告花医疗费13151元,因调解未果,李某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87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属一般民事侵权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是在学校正常放学的途中,被同学张某用稻草戳伤眼睛,校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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