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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免费产品被要求购买 拒买被打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20:43:53 人浏览

导读:

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具抚慰、惩罚和调整功能,其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侵权场合、行为方式及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加以考虑轻信一美容美体会馆导购员的介绍后,本市塘沽一女子到该店进行了免费美容体验,随后因被要求购买美容产品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随

  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具抚慰、惩罚和调整功能,其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侵权场合、行为方式及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加以考虑

  轻信一美容美体会馆导购员的介绍后,本市塘沽一女子到该店进行了“免费美容体验”,随后因被要求购买美容产品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随后在闹市中厮打,该女子竟在众目睽睽中被追打者撕扯至只剩内衣内裤,身上并有多处抓伤、擦伤。

  2009年8月9日下午,1980年出生的女子高某经滨海新区塘沽一美容美体会馆导购员的介绍,进入该店进行了“免费美容体验”,后因不愿购买店方推荐的美容商品而和店员郑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高某离开了该店。而郑某依然“忿忿难平”,随后与店员李某、王某一起追了出去。在楼下的一广场追到高某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升级”动手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郑某将高某穿的连衣裙扯断掉落在地上,使得其身上只剩内衣内裤,后高某报警,并于当晚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其伤情为:面胸部被抓伤,双膝跌伤,身上多处擦伤等。索赔未果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名追打者以及店主共4名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57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一项为15000元。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通过派出所询问笔录、高某的诊断证明以及医药费票据等,足以证实郑某等3人的侵权行为和高某受到伤害的事实。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应对高某进行合理的补偿。但综观事件发生的全过程,高某对于自己的被伤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以10%为宜。对于双方争议焦点的精神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本质上不能用金钱计量,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具抚慰、惩罚和调整功能,其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侵权场合、行为方式及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加以考虑。本案中,被告3人在纠纷中撕落上诉人的裙子,当时过往的人员较多,客观上对上诉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目前来看,并不能证明此事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情况下,法庭考虑精神抚慰金以1000元为宜。判令4被告共同承担高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54元的90%为1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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