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砸伤学生 学校承担赔偿损失
导读:
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学校的的一名在校学生李某某,因上课与同学说话,被班主任张老师用笔帽砸伤了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6日晚上上课期间李某某与同学说话,引起了班主任张老师的不满,用笔帽砸向原告,正好砸中原告左眼,后被送到平顶山市152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左眼球破裂,现在原告左眼视力下降。而且被告还将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保险金2800元占为己有。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故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063.12元。并要求被告张老师返还保险赔偿金2800元。
经法院审理调查认为,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不受到伤害。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上课期间受到老师的伤害,已成事实,被告平顶山市某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护理费,因其未向法院提供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明,根据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1人的陪护标准,住院8天护理费应为14371.56*8/365=315元。原告刚满周11岁,左眼受到伤害且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医疗诊断,该伤害已影响到其眼部美观,将经其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以10000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它组织承担责任,被告张老师作为被告平顶山市某学校的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时致原告受到伤害的,该责任应由其单位即学校承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老师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所要求的被告张老师返还2800元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不予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春节刚过,我国不少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全线告急。据报道,在不久前福州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近6万个农民工岗位乏人问津;在南京市某劳务市场,一家饭馆老板表示,现在
看展撞坏瓷瓶遭天价索赔(附法院判决)2004年1月7日,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京广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预展。大约在19时45分,被告房言山在古董珍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