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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8:25:17 人浏览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主观上有过错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最基本、必备要件。
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主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缺少必备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并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饲养动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动物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减免加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过失相抵”。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举证责任上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即原告举证。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积极主张,例如提出原告的过错及其行为是致害发生的原因,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也不失正义、公正。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即属于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3、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
(1)原告举证要求。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原告承担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
(2)行为人过错实行推定。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举证责任倒置。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
(4)过错推定后果。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这就是说判断责任的标准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一种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往往很严重,对产品责任者、环境污染责任者而言,无过失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1、适用范围
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的范围是:(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还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受害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受害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加害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加害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侵权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准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和 133条关于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规定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1、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这三个原则在适用中要采取从特殊到一般,再到补充的顺序,首先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看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再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又不可能,损害结果客观上已经发生,不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又不公平时,这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无过错,最容易混淆的就这点。公平责任原则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当事人,有无过错不一定,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公平责任的归责依据是社会公平观念。
3、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在适用中公平责任对损害结果一般是分担,过错责任一般是根据过错大小承担。
4、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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