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上厕所摔倒骨折 酒楼灯光昏暗判赔偿
导读:
章先生到一酒楼用餐,因楼道灯光昏暗,地面湿滑,导致其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骨折。为此,他将该酒楼告上法庭索赔偿。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酒楼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8.4万元。
2008年8月5日,章先生应同事邀请到某酒楼吃晚饭。酒过三巡,章先生离席去洗手间。洗手间位于一楼和二楼楼道的转角处,章先生在将到洗手间时,突然摔倒在地,无法起身。章先生的朋友报警,民警到场发现章倒地处灯光昏暗,地面较湿滑。后章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其左股骨骨折。章先生认为,他的摔伤是由于酒楼疏于管理造成的,为此,他向该酒楼索赔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其诉至法院,要求该酒楼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2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酒楼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就餐是事实,但原告的摔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当天原告喝了大量的酒,是原告不胜酒力才摔倒的,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在服务设施上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疏于管理的情况,并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章先生因意外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骨折,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就餐,在去阁楼洗手间时不慎滑倒受伤。到场民警的工作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原告倒在一至二楼的阁楼转角楼梯处,该处灯光昏暗,地面较湿滑,被告安全设置较差,存有安全隐患,未能对前来消费的顾客的安全起到保障作用,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工作情况说明也证明原告浑身酒气,即原告大量饮酒,其摔倒可能系其醉酒引起,因此原告自身也存有部分责任。据此,原告的摔倒受伤系其自身的原因和被告存有安全隐患的原因两种因素结合而发生,所以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原告和被告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合理项目和金额范围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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