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踩菜皮不慎摔伤 菜场承担三分责任
导读:
市民王女士在菜场买菜时,踩在菜皮上摔伤,遂告上法庭要求菜场的经营管理公司赔偿。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菜场对王女士受伤承担三分责任。
2007年7月31日早晨7时45分许,王女士在本市平凉路上的某综合市场内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菜皮,仰天摔倒。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脚膝关节退行性变,左髌骨脱位以及胸椎、腰椎退行性改变,为此发生的医疗费为人民币783.30元。因与菜场方面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于2008年2月18日告上法庭,要求该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公司赔偿各类损失9883.3元。
而经营管理公司则辩称,虽然市场是由自己开设,但由于与个体摊贩有纠纷,公司已经于7月5日离开市场,之后菜市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个体摊贩自行清扫。王女士摔伤时不在公司的管理期间,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作为综合市场的开设者,在与市场内的个体摊贩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同时仍应做好市场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现公司对市场内的安全、卫生未尽管理之责,以致王女士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进入市场等较易湿滑的场所时应谨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综上,法院根据案情和法医对王女士的伤情鉴定,判决综合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承担三分责任,即赔偿王女士医疗费234元、误工费135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600元和律师费1000元。(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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