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噪声致死赔偿案例
导读:
2001年9月24日,家住江苏省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南京爱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考虑到装潢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挨家挨户向楼上楼下的邻居打招呼,并在装饰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考虑到家住楼下的已经73岁的何老先生曾在2000年患心肌梗塞住过院,张某还特地到何某家作了说明。但是施工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约定的时间施工,有时甚至在晚间9时后仍进行施工,为此,何某夫妇多次与被告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被告施工人员没有改变做法。
2001年12月18日晚上,何某和老伴施某看完电视后已是21时45分,夫妻俩正准备休息,被告施工人员却又在楼上的施工现场开工了,刺耳的电钻钻墙声扰得施某和丈夫何某心烦意乱,根本无法入睡。何某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妻子施某一个人待在家里等着丈夫回来。后施某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她走到401室门口时,却发现老伴已瘫软在被告的施工现场不省人事。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
原告施某称,自己老伴年事已高,又患有心肌梗塞,强度噪声很容易引起复发,这一点被告单位施工人员是明知的。但被告单位施工人员对原告丈夫的健康状况不理不睬,在原告方多次交涉后仍我行我素。事发当天,已是晚上10时许,被告施工人员还用电钻钻墙,产生巨大的噪声,最终引发何某心肌梗塞而死亡。施某提出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而被告南京爱华装饰公司则认为,何某是因其心肌梗塞发作致死的,这种结果与施工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爱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承担的装修工程的竣工通知书证明,完工日期截至2002年1月8日,且被告方证人也证明事发当时并没有完工,在未完工之前被告方所属工人的装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雇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雇主承担,因此被告爱华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是适当的。
对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即被告装潢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装潢行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到底与原告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属特殊侵权行为,在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式上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审理此案的纪步超法官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判断加害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而本案中被告在事发当晚21时以后使用排放强噪音的电钻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同时法院还认为,受害人何某是由于心脏病突发致死,属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是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音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故受害人何某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音干扰与其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受害人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心脏病发作,而被告排放噪音的行为只是作为一种间接原因,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及有关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纪步超法官说,室内装潢噪声产生的污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其实虽然室内装潢是生活中所必需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周围邻居应当给予一定的容忍和谅解,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噪声毕竟给周围邻居带来不便,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潢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给别人造成损失,该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因此,在装潢施工之前,应当先做好周围邻居的思想工作,取得别人的谅解和宽容,同时严格控制施工的时间,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影响,避免产生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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