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保姆遇害 东家赔偿

保姆遇害 东家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7:20:59 人浏览

导读:

倍受公众关注的保姆遇害,被害人家属状告东家索赔案,日前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另获悉,犯罪人郑某岩鹏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保姆遭遇不测已经进入花甲之年的程先生夫妇,在工作上取得
倍受公众关注的保姆遇害,被害人家属状告东家索赔案,日前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另获悉,犯罪人郑某岩鹏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保姆遭遇不测

  已经进入花甲之年的程先生夫妇,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幸的是他们唯一的儿子患有先天的脑瘫疾病一直卧床需要他人的照顾,为此程先生夫妇通过私人介绍,雇佣了王阿姨来照顾他们的儿子。王阿姨工作尽心尽力,表现颇让程先生一家满意。可工作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保姆王阿姨在东家的家里遇害。警方经过缜密勘查,在患有脑瘫疾病的儿子表述下,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正是经常出入程家的郑岩鹏。说起郑岩鹏,程先生夫妇可是有恩于他。当郑岩鹏穷困潦倒之时,是程先生为他介绍了工作。但不争气的郑岩鹏因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心有不甘的郑岩鹏却将怒火转向了他的恩人,顿生歹意的他来到程家伺机行窃。当郑岩鹏进入程家遇到王阿姨时,他一不做二不休将王阿姨残忍地杀害。原以为这一切将无人知晓的他,窃得财物之后畏罪潜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郑岩鹏终被抓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东家成为被告

  被害人的家属在得知郑岩鹏被判处死刑之后,深知郑岩鹏是无能力再作出经济上的补偿了。由此他们将雇佣保姆的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由东家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感到委屈的程先生夫妇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王阿姨遇害后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以及在警方的提议下,自己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此外,加害王阿姨的郑岩鹏构成的是刑事犯罪,死者家属理应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向郑岩鹏追加经济赔偿。可被害人家属转而向自己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最重要的是,程先生夫妇认为他们与王阿姨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因为法律上规定,劳务合同中雇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东家难辞其咎,应当作出民事赔偿。

  判决依据何在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选择之诉,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死者王某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王某作为程某选定并雇佣的家庭保姆,其完成雇佣行为的方式受程某的指挥与分配;程某因儿子需人照顾生活起居,从而雇佣家庭保姆完成相应的家政服务以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由此,程某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为此向王某支付报酬,程某在扩大活动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受雇人员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程某王某之间的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王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程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郑重提醒

  本案审判长高霄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像这样的恶性案件,危害结果严重。它不仅仅表现在犯罪人夺去了他人的生命,在死者家属的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同时对于雇主来说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家政服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

  如今家政服务行业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雇佣保姆也已司空见惯。然而保姆在雇主家中遭遇入室抢劫,不幸遇害的案件并不多见。保姆家属放弃追究加害者的赔偿责任,继而起诉雇主要求赔偿的诉讼更是少之又少。通过本案足以给广大雇主们一深刻的启事。其一,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其二,除了民事赔偿这一司法救济手段还可通过其他社会救济途径来解决此类雇佣关系纠纷。为了维护自己与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给保姆买上一份保险,无疑能够在维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侯荣康 孙东 严雯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