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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坠楼身亡 房东被判三成责任 保姆撞成植物人 理赔之后雇主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6:02:00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郑金雄;通讯员;戴建平;魏炜)近日,福建省厦门法院宣判两起家政纠纷案。第一起家政纠纷是钟点工坠楼身亡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夫妇赔偿原告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6万元。法院查明,2
本报讯(记者郑金雄;通讯员;戴建平;魏炜)近日,福建省厦门法院宣判两起家政纠纷案。
第一起家政纠纷是钟点工坠楼身亡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夫妇赔偿原告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6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初,于某(女)经人介绍到思明区莲前东路何某家做钟点工。双方口头约定:钟点工自带工具,每两星期做一次保洁服务,每小时收费8元。

 另查明,何某家的阳台系可活动不锈钢防盗窗,活动窗平时竖立锁住,晾晒棉被时才放平,用两条链条与窗体连接。

 今年1月18日早上8时20分,于某到何某家做保洁服务。中午12时许,于某打开活动防盗窗,打算站在活动窗上擦窗户。不料,两根细细的链条根本无法承受于某的重量,导致于某连人带窗一起从3楼坠落,不治身亡。

 事后,何某向于某家属支付了4000余元的抢救费和丧葬费。于某家属认为远远不够,将何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

  审理中,于某与房东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成为庭审焦点。

 何某夫妇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与于某之间系一种提供卫生保洁服务之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因此,作为专业卫生保洁人员,于某在承揽工作中所造成自身损害,应该自负其责。

 法院认为,于某应预见活动窗承受不住其身体压力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房东与钟点工之间虽然不是雇佣关系,但房东明知站在活动窗上工作很危险却没有明确禁止钟点工实施上述行为,因此也应承担三成的过错责任。

 第二起家政纠纷是保姆状告雇主案。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赖某家属要求被告纪某赔偿16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赖某受雇纪某家当保姆已经7年,主雇关系很好。2005年6月8日,赖某过马路时撞上公交车,头部受伤,成了植物人。今年4月,经过诉讼,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了赖某21万余元。

 事后,赖某家属认为尚存在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把雇主纪某告到法院。

  庭审中,赖某家属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雇主理应给予赔偿。

  纪某提供的证人则证明:赖某当时是去给自己的儿子送钱,是在做“私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并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同时,既然赖某已从公交公司取得赔偿,则其无权再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家政纠纷案如何处理

  案件宣判后,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嵘就家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张嵘认为,钟点工摔死案中,案件焦点是双方系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其一,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是否须按另一方指定的方式、步骤完成工作;其二,双方是否按所交付的劳动成果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于某系自带工具、作为家政服务人员按约定完成卫生保洁工作,与何某夫妇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同时,虽然何某夫妇系按小时向于某付酬,但也须视于某工作完成程度。因此,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至于保姆被撞成植物人案,张嵘认为,案件的审理焦点系保姆外出究竟是“因公”还是“因私”。

 实践中,基于保姆职业的特殊性,雇主极少要求保姆从事“私事”时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同时,保姆工作时,一般也不会有同事做伴。

  那么,如何判断保姆外出时是在做“公事”还是“私事”呢?

  保姆家属说,赖某是在送纪某家孩子上学后,买菜过程中遭受车祸。

  张嵘认为,由于没有旁证,保姆家属的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

  张嵘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保姆赖某发生车祸后,本来是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也可以向雇主索赔。但在实践中,其实该案系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债务会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该案中,只要公交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保姆就无权向纪某夫妇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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