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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触电起诉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5:52:40 人浏览

导读:

儿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出差,未完工程交由父亲处理,后发生装修工触电事故,受伤工人将房主之父告上法院。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孙某为儿子小孙帮忙装修未完工的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装修工李某协商,
儿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出差,未完工程交由父亲处理,后发生装修工触电事故,受伤工人将房主之父告上法院。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孙某为儿子小孙帮忙装修未完工的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装修工李某协商,将室内电灯线路安装工作交给并不具备电工资质的李某完成。安装过程中,李某不慎造成触电事故,并产生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1.4万元。为此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孙某承担赔偿。

孙某则认为:房屋不是自己所有,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孙某为儿子管理房屋,其父子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协商并同意由原告安装电灯线路,因此原告与被告之子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房屋不属自己所有,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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