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触电身亡 亲属索赔 法院: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电源提供者承担补充责任
导读: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二原告之子系被告田某雇用的工作人员,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关系。二原告之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被告田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苏某作为汽配经营部业主,为销售自己的汽车配件,无偿提供给田某修理汽车的工具、场地及用电。作为电源的提供者,苏某应当知道汽车修理与电的安全使用息息相关,其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被告苏某提供的工具、场地、用电为无偿使用,并未收取被告田某任何费用,所以,苏某补充赔偿数额以全部损失的25%为宜。被告董某系苏某雇用的员工,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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