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苇:加强管理 规范法医鉴定效力工作
导读:
韦苇委员提出关于加强管理和规范法医鉴定效力工作的提案。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并于2005年6月13日及时进行了答复:
您在提案中谈到关于法医鉴定工作管理混乱、不规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性管理。如在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法医鉴定体制、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以及法医鉴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了规范。
关于同一伤害案件存在各法医学鉴定结论差异,最后认定困难的问题,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都已明确规定实行鉴定人出庭制度。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制度,才能有效解决法庭上对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的争议。
关于对法医鉴定的程序、次数与时限应当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问题,在部分地方司法鉴定的立法中,出现过人为限定某一案件的鉴定次数或终结鉴定的规定,实践中证明这种做法不妥,与诉讼法有关举证、质证之规定相矛盾。因此,在此次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进行了修改。
您在提案中谈到的法医学鉴定中有关标准差异产生的问题,经过数年的努力,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专家共同对现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目前,“两部两院”准备将该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联合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待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组织有关专家对以前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进行了再次修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相信这两个鉴定标准的出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因现有鉴定标准缺陷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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