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河马伤人案今日开庭审理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三十多年前,一名在北京动物园实习的学生被园中河马咬伤致死,时至今日该生的家长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动物园给予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其他发生费用等共计四十余万元。6月16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的女儿刘淑兰初中毕业后进入北京园林技校动物班学习。1973年5月4日刘淑兰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动物园实习。同年6月4日下午4时许,正在清扫河马兽舍的刘淑兰看到有些麻雀在吃河马的草料,就去轰赶麻雀。这时刚生完小河马的母河马扑向刘淑兰,将她咬成重伤。刘淑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淑兰死亡时,当时国家还没有关于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当时处理此事的园林局领导承诺:待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再予以补发。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动物园应当按照此规定兑现原来的承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7652元、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每月463.5元至被抚养人死亡时至、给付1973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发生的费用164692元、给付交通费310元。
被告北京动物园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述刘淑兰被园内河马咬伤致死的事实属实,事发当天刘淑兰违反工作操作规程长时间在河马兽舍逗留,致使河马受惊将其咬伤致死,这次意外是由刘淑兰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只有诉权而没有胜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况且在事发后,动物园已经按照相关政策对刘淑兰家属进行了一次性补偿,不存在口头承诺待有政策出台后再进行补偿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庭审质证以及辩论阶段,原、被告各执己见。今天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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