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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少女索要精神赔偿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9:46:4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一名16岁的少女在找工作时,被无业人员宋理杰骗奸。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理杰有期徒刑6年后,该少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304.5元。2003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16岁的少女在找工作时,被无业人员宋理杰骗奸。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理杰有期徒刑6年后,该少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304.5元。2003年12月12日, 河南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宋理杰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189.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6000元 )。据悉,因强奸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现年16岁的李某系郑州市中原区某村村民。2003年8月11日,李某在郑州市一路口找工作时碰到了无业人员宋理杰。宋理杰以给其找工作为名,将李某骗至中原区一偏僻的玉米地边,强行将其奸污。2003年9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理杰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以自己尚未成年,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体,并给自己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由,于2003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宋理杰将原告李某强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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