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伪造进网证手机被告欺诈
导读:
2008年12月16日,消费者宣先生来到吴江市消保委盛泽分会反映:他新买了两部伪造进网认证标志的手机,由于交涉时商家不承认是欺诈,他也拿不准商家的行为是不是已构成欺诈,能不能按《消法》规定得到一加一赔偿。因此他向消保委提出咨询,并请求消保委主持公道。
2008年8月20日,宣先生在某电器卖场买了两部某品牌手机,每部单价为1188元,合计2376元。使用不到一个月,发现手机的通话质量不清晰,他怀疑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乘出差南京的机会,他将两部手机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所通信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检测结论是“该两部手机进网认证标志系伪造”。宣先生认为,两部手机的进网认证标志是伪造的,手机就是假冒货,于是他拿了检测报告与商家交涉。商店经理看过检测报告后无话可说。但当宣先生提出要按《消法》退一赔一时,这位经理却不同意,理由是,他们也不知道该品牌的手机是假冒货,主观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他们也是受害者。
消保委盛泽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宣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根据我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电信设备进网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和在国内销售。同时还规定,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凡粘贴伪造、假冒进网许可标志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产品。据此,消保委认定商家出售给宣先生的两部手机是假冒产品,其欺诈行为成立,宣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一和承担检测费的要求应当支持。
盛泽分会教育商家,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电器卖场可以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后再向供货商追偿。经调解,电器卖场退还宣先生货款2376元,赔偿2376元,并承担手机检测费200元,合计4952元,一次性付清。同时,电器卖场经理表示,要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今后严格把好进货关,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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