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死亡雇主判赔
导读:
核心提示:雇主罗某对雇员的选任以及与雇员接触时的言行应该持谨慎和注意义务,因选任不当及言行不够谨慎而致雇员诱发脑溢血,且雇员死亡的时间和地点都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行为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俗语: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们常用这句话劝慰人遇事要忍让、克制,不要冲动,否则很有可能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近日,赫山法院判决一起雇主与雇员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雇员脑溢血,最终不治身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雇主被判向雇员赔偿78951元。
雇主罗某,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调料厅个体经营业主。2011年2月,雇主罗某与雇员刘某签订雇佣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为罗某在其调料厅里打工,每年工资3万元。2011年11月13日,刘某在店里包装辣椒粉时因琐事与罗某发生争执,刘某当即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北京市长辛店医院进行急救,后转到北京水利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6日刘某亲属强烈要求从北京水利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溢血、脑室出血、意识中度昏迷等病症。
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住院治疗。11月17日,刘某被转到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后又转到赫山区泥江口医院,刘某于11月30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刘某亲属认为刘某死亡是其在给罗某工作期间与罗某发生争执而引发脑溢血,罗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主罗某对雇员的选任以及与雇员接触时的言行应该持谨慎和注意义务,因选任不当及言行不够谨慎而致雇员诱发脑溢血,且雇员死亡的时间和地点都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行为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在医院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出院,其自身对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雇主罗某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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