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发怒咬伤人 饲养员和养猪场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刘某在为他人养猪时,被发怒的种猪咬伤,住院40余天,医疗费花去3000多元,刘某认为猪老板应为此事负责,便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饲养员和养猪场老板都有责任。
家住西峡县丁河镇山区农村的刘某,在2010年8月份的农闲时被赵某雇佣养猪,每月工资1000元。同年12月12日,当刘某在喂猪时,这头种猪一怒之下扑向他,把他的左大腿咬伤,雇用人赵某见状急忙把刘某送到丁河卫生院治疗。刘某住院42天,花医药费3822元,赵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为赵某养猪期间被猪咬伤的,各种费用理应赵某全部赔偿。为此,他一纸诉状将赵某推上了法庭,要求和其解除雇佣关系,并承担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9422.81元,并支付两个月工资2000元。
2011年7月22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赵某辩称,原告刘某在对猪的养护期间挑拨殴打种猪,导致种猪发怒把其咬伤,该事故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同时赵某认为,种猪因原告殴打受伤,被送往兽医院抢救,不几日死亡,原告还应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负责饲养的猪圈里的一头种猪跑出猪圈,他拾起一根木锨把打着赶猪,被猪咬伤后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各项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偿,但原告在赶猪回圈过程中,因动作过大,致种猪发怒,自身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被告双方责任比例为3:7为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国家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西峡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078.51元的70%,计5654.9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800元,共计 3854.9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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