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燃放烟花爆竹 烧毁房屋赔偿六万
导读:
服饰店老板开业庆典燃放烟花爆竹,致使一门面房发生火灾。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舒某赔偿原告朱某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6075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将位于乡镇集镇的一间门面房租给李某经营家纺床上用品。2011年1月1日8时许,该门面房发生火灾。同日8时19分,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110指令赶赴火灾现场将火扑灭。后经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排除自燃、雷击、吸烟、业主用火用电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于 2011年1月25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成因系集镇服饰店业主舒某开业庆典燃放烟花爆竹所致,火灾过火面积约21平方米,造成原告朱某房屋损失 60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对本次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击、吸烟、业主用火用电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可能,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被告舒某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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