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遇障碍车损人伤 收费公路应负责任
导读:
一名奔驰车主因车辆撞上东六环路面上的遗撒物而支付了高额修车费,他为此起诉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首发集团索赔修车费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首发集团赔偿修车费损失4.6万余元。
今年8月1日19时许,刘某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正常行驶至东六环46公里处,轧到路上不明障碍物造成底盘、前保险杠损坏,他为此支付修车费14万余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了修理费近10万元,刘某要求首发集团赔偿余下的修车费损失4.6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
首发集团辩称,本案直接责任人应是掉落障碍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目前高速公路不可能做到24小时实时清扫,更无法保证道路遗撒物在遗落当时即可得以清除。事发当天,公司对该路段全天进行了4次路产巡查,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更不存在疏于养护,放任该隐患于不顾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高速公路上遗撒物品的行为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但不容易确定,且其本人大多是出于无意,并不知道已经遗撒了物品,故可能早就离开了现场,被侵权人很难找到遗撒物品的行为人进行索赔。而此时,对高速公路上遗撒的物品存在管理职责的首发集团,有对高速公路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发集团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遗撒物品的行为人享有追偿权,在发现了遗撒物品的行为人之后,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首发集团给付刘某车辆修理费4.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首发集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发集团存在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应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首发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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