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返聘职工被撞伤误工费应不应该赔偿
导读:
王某现年64岁,原系某单位职工,退休后被单位返聘。2010年10月,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四个月。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主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8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8000元的误工费发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原告已退休,可获得固定的退休金,故误工费就不应保护。
误工费是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规项目。但是,对于退休以后再从事其他劳动或被原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只要是造成受害人合法利益的减少,就应赔偿。其次,老人退休金是国家对退休人员经济上的一种保障,领取退休金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而误工费是劳动者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合法收入减少所应得到的经济赔偿。所以说,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不存在谁包含谁,或谁替代谁的问题,赔偿误工费并不会导致原告获得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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