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和侵权过错责任的选择
导读:
刘某与肖某系亲戚,肖某是瓦工。2009年,刘某欲对房屋进行改造,其与肖某、张某约定,由肖某为其找瓦工,张某为其找木工,分别负责瓦工活与木工活,并约定了工资标准。刘某负责提供改造房子用的模板及顶撑。后肖某联系吴某等人进行瓦工施工。施工期间,吴某在三楼吊顶时,由于木壳板断裂(该木壳板系张某所搭),致吴某受伤。
[评析]从双方约定情况及施工实际过程看,房屋改造所需的瓦工、木工均由肖某、张某各自召集,由肖某、张某组织他人,以自己掌握的技术、设备进行施工,并由肖某、张某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安排,刘某并不参与实际施工活动,其仅是提供一些房屋改造所需的材料,刘某与肖某、张某间的关系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肖某、张某各自与刘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吴某因肖某的通知加入房屋改造的施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其受肖某的指挥和安排进行施工作业,二者间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其与肖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与刘某、张某间不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雇佣关系中雇员受损由雇主承担责任。吴某系肖某的雇员,其所受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在雇主责任和侵权过错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形下,一般由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雇主赔偿,则首先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虽然吴某未区分并选择雇主责任与过错责任,但法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避免当事人讼累,从雇员受害赔偿兼顾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等法理出发,直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判决肖某承担50%的责任,张某应承担20%的责任,刘某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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