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科力远一审胜诉
导读:
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科力远(600478)在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获胜,科力远将获得英可大连和英可沈阳的赔偿款合计约5458.9万元。
2008年11月,科力远分别起诉英可大连、英可沈阳和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英可沈阳赔偿经济损失3800万元、判令英可大连赔偿经济损失4990万元。在今年7月和8月的不公开审理中,长沙中院查明被告英可大连、英可沈阳侵犯了ZL95102640.2“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凯丰公司使用了利用侵权方法得到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长沙中院判令英可大连、英可沈阳和凯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述发明专利,同时,英可大连向科力远赔偿约2981.4万元、英可沈阳赔偿约2477.4万元。科力远表示,此次为一审判决,该案后期进展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该案的胜诉对于公司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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