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企侵权“李宁”商标
导读:
2008年7月3日,莆田裕鑫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运动鞋到摩洛哥。厦门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分别有3744双、3510双运动鞋上标有与李宁公司的“L”图形商标相类似的图形标识。
另查明,裕鑫公司的图形标识在西班牙已由案外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针锋相对。
原告李宁公司认为,被告裕鑫公司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极为近似的商标标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而被告裕鑫公司却认为,他们公司使用的商标图形是以“V”为基础,而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以“L”为基础,两者有显著区别。另外,被告还指出,他们所使用的商标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其行为仅是贴牌加工。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一审判决被告莆田市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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