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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边抽水电击身亡谁之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2:19:06 人浏览

导读:

家住泸县石桥镇的罗能树(化名)到井边抽水,却被突如其来的电流电击身亡。为讨说法,罗能树的家属将某供电局告上法庭。12月13日,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60%即54038.58元,原告自己承担40%。井边抽水遭意外电击身亡今年4月23日上午,罗能树

家住泸县石桥镇的罗能树(化名)到井边抽水,却被突如其来的电流电击身亡。为讨说法,罗能树的家属将某供电局告上法庭。12月13日,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60%即54038.58元,原告自己承担40%。

  井边抽水遭意外电击身亡

  今年4月23日上午,罗能树像往常一样带上自家的电机来到水井边抽水,并在抽水前对电机进行检修。10时左右,正在检修中的电机突然响起,罗能树应声倒在水井边。当即,同社村民将其抬回家并请来医生。医生检查发现,罗能树左手食指腹部有面积约为1cm×2cm的电击伤,右胸也有面积约为1cm×2cm的电击伤,当场诊断罗能树已死亡。

  事发后,罗能树的亲人了解得知,罗能树遭电击的原因是某供电局当天在该片区进行变压器双接地安装而后突然送电所致,遂于当日向村、社干部作了汇报,并向泸县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6月17日,罗能树的亲人在未得到任何安慰和赔偿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某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害人罗能树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庭交锋 供电局拒绝赔偿

  11月22日,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早在三年前,罗能树家人就在离家100米远的山坡下自行挖了一口水井,并通过地下埋设电线方式,自行把电源引到水井边,每次抽水罗家就将抽水电机带到井边,接上埋设在水井边的电源后抽水。

  法院还查明,事发当日,供电局按计划安排人员到罗能树所在村社进行变压器双接地整改工作,上午8时左右断电进行作业,10时左右,整改完成又重新送电。供电局在整改工程前一天,只是电话通知了罗能树所在村主任将进行变压器整改工作,通知中只谈到了要停电,但未告知何时恢复送电。该村主任将事情通知到了各社,但没有通知到各用户。

  庭审中供电局辩称,供电局对事故的发生毫不知情,也未得到有人触电死亡的报告和通知,罗能树是否因电击死亡还不明确。造成罗能树死亡的电机所有权属于原告,不是供电企业的产权;且罗能树作为成年人,在使用电机抽水时,就应预料到其危险性,事故是因其自身疏忽造成的,应由原告方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双方责任四六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虽然罗能树家人未及时向供电局报告,但有大量证据证明罗能树是因电击死亡。被告辩称没有接到任何有关此事报告,与庭审查实事实不符。

  实际生活中,双方形成了供电人与用电人的供电合同关系,因此,供电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罗能树不知道事发当天要停电,更不知道停电后又突然供电,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而死者罗能树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拉接电线,并且是该电机的产权人,罗能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预见使用电机潜在危险性的能力,但其未能对此予以注意,故罗能树在此事件中具有过失。

  由于某供电局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有关规定,同时也没履行好供电合同规定的安全供电的法定义务,应对罗能树死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家私自拉接电线达三年之久,供电局有责任进行管理和查验,但却疏于管理,对此也有过错,也应对罗能树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责任四六开,共同分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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