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私了协议
导读:
N本报记者苏燕梅实习生刘丹通讯员李洁淼
本报讯 福州郑某,因赌博与孙某起争执,被孙某打伤。两人签订了私了协议,由孙某赔偿郑某4000多元。后来,郑某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于是,郑某认为与孙某的协议不公平,要求撤销协议。日前,台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请求。
2009年2月10日晚上11点,孙某殴打郑某,致郑某肾挫伤。2月1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3月16日,郑某和孙某订立“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300元,此事就此了结,郑某不再追究被告一切责任。
协议订立后,孙某把4300元钱给了郑某。
后来,郑某因伤势加重,住进了医院。经诊断为肾挫伤后遗症,郑某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2010年1月底,郑某认为孙某赔偿的数额和自己的损失相差甚远,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而孙某认为,签订协议时郑某已知道自己肾挫伤,他也当日赔付完毕,协议有效。
台江区法院认为,郑某和孙某虽然已达成赔偿协议,但郑某的伤情在订立协议前经司法鉴定仅为轻微伤,订立协议后转为肾挫伤后遗症,郑某受孙某伤害的程度显然超出原告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见范围,故郑某要求孙某再赔偿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损害事件源于双方的赌博违法活动,故郑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情况,酌定由郑某自行承担20%损失。
最后,法院撤销了两人订立的协议,要求孙某赔偿郑某医疗误工等费用3.1万多元,扣除4300元,孙某还要赔偿2.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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