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车撞死人 老板被判连带赔
导读:
雇员违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老板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承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卫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的70%共计9.12万元。
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勇经郭承涛雇请,驾驶大货车装载一车货由遂川县驶往湖南省。行至遂川县草林镇时,与对面方文生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文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勇立即弃车逃逸,并外出务工,隐姓埋名,直至今年6月被遂川警方抓获。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勇会车时未注意安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方文生无证驾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将该公诉至法院后,死者方文生的遗属黄卫香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承涛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该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已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勇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郭承涛作为李勇的雇主,应对其雇员履行职务行为致死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方文生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李勇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承涛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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