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女非亲生 丈夫诉离婚
导读:
简要内容:因怀疑女儿并非亲生,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将妻子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以女方有过错为由不承担女儿抚养义务,且多分财产。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王女士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方面的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3年,其与妻子王女士结婚,因婚后怀疑她与别人生下一女,致使双方感情恶化,于2005年分居至去年12月底。现夫妻感情破裂,李先生起诉离婚,并以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女儿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不承担抚养费,并提出双方70平方米房屋归己所有,按房款40%给付王女士折价款。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04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之女经亲子鉴定为李先生亲生女儿,李先生应对其尽抚养义务。在向法庭出示亲子鉴定书后,王女士要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由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双方婚后以王女士名义购置房屋现已拆迁,还迁房面积70平方米,现价值55万元,应归己所有。因李先生申请亲子鉴定,由此给王女士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侵害,故要求李先生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由李先生自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还迁房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应给付李先生上述财产折价款27万余元;亲子鉴定费3300元由李先生承担;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承担。
法官说法:哪些情形可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所指的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部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亲子鉴定结果证明男方在离婚中存在主观过错。但王女士认为该亲子鉴定对其人格、名誉受到了损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龚律师:刘先生和叶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次年叶女士生育一男孩小明。1995年10月,叶女士外出后下落不明。1996年,刘先生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小明并非他
近日,李华领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他要求对2006年离婚财产重新分配,撤销其承担抚养女儿义务的请求。李华,涪陵区某中学教师,2001年
年近半百的王生(化名)不仅娶了一位年轻漂亮的妻子,还老来得子,这一切让他沉浸在共享天伦之乐的幸福当中。然而,这样的幸福并没能持续太久,在儿子三岁的时侯,王生通过
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而选择离婚,但割舍不了抚养多年的感情,陈先生希望能够探望孩子。但他的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海淀法院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只有亲生父母才有权探视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