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用后过敏 经营者退货赔偿
导读:
摘要: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商业服务行业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为零售企业可能触及到的消费者权利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规避零售企业“违权”风险,本栏目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合作,持续推出“消费维权课堂”,以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支持与服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龙山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联系,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但经营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其他损失。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最终,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消费者李女士治疗费用324元。
投诉情况简介
2009年5月22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怀柔某商店购买某品牌化妆品一套,价值820元。使用两天后脸部红肿,李女士找到经营者,经营者说,刚使用可能皮肤暂时不适应,过几天就恢复了。李女士继续使用,红肿不但没好,反而更加严重。于是,李女士去医院治疗花费324元。随后,李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赔偿治疗费用,经营者没有同意。同年6月4日,李女士向怀柔区龙山消协分会投诉。
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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