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劳动争议案由之差异
导读:
对于工伤事故损害分别在第一部分的“人格权”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和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单立“劳动争议”。由于该两个案由均涉及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故在审判工作中,经常出现适用不准确甚至不知道存在两个类似案由的情况。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劳动争议两个案由规定呢?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可以得出三类解决方式:
第一类协商方式:1、直接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2、间接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二类仲裁方式:1、直接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不愿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间接仲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亦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类诉讼方式:直接诉讼,《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之外的,即:既不协商,也不申请仲裁的,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人格权”所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2、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分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调解仲裁法》将其总体归结为劳动争议范围,但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寻求直接诉讼程序解决,应该认为其解决途径具有申请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调解裁判的双重性。对于权利人(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讲具备可选择性。即:当事人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寻求调解仲裁,若解决未妥,再诉讼到法院,此时法院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不经过调解仲裁,直接以“人格权”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时法院立案案由则应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案件,人民法院则不可以因未仲裁前置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纳入一般人格权大案由,是根据当事人请求诉讼赔偿背景不同而规定,其目的在于在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该规定雷同欠条式工资的“劳动纠纷”(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其主要特点是:
首先,按照“人格权”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该类纠纷,对于预料难以协商,案件复杂的纠纷来说:简捷、快便。如果当事人明显知道与是用人单位协商是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要求,一味适用《调解仲裁法》会影响受害人的实施有效救治、耽误最佳治疗时机等。由于直接诉讼,诉前和诉后均可以依法强制,对于当事人在时间效率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果当事人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后,再起诉,这生效期间又有“法定期间”限制等等,对于这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来讲,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与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的同一纠纷,其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相同。二者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直接诉讼的与间接诉讼的,对于当事人来讲,直接赔偿所得的利益是一样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是需要向受伤的人进行赔偿,但是这其中难免会因为协商不一致产生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关于工伤事故纠纷的内容吗?工伤事故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呢?那么下面就让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