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枝掉落致翻车绿化部门要赔偿
导读:
韦某搭乘残疾人专用车(“残的”)路上突遇树枝掉落,“残的”侧翻,导致韦某受伤。5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园林局绿化管理处赔偿韦某2万余元。
2009年7月,韦某在南宁市星光大道搭乘谢某驾驶的“残的”,车行驶至江南电影院前路段时,突遇路边的大树树枝折断掉落,谢某躲避不及,致使车辆撞到树枝后发生侧翻,造成“残的”损坏及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驾“残的”载韦某在道路上属正常行驶,事故的发生系意外因素造成,司机谢某和韦某均无事故责任。韦某认为对树枝有管理责任的绿化管理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和防范疏失之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绿化管理处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路树树枝折断掉落使得谢某驾驶的车辆遇险时无法躲避,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谢某和韦某在事故中均无责任,由此可见,树枝掉落与韦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造成损害的地点是在公共道路上,该案的涉案树枝系从绿化管理处维护和管理的路树上掉落的,对此绿化管理处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法院判决绿化管理处赔偿韦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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