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导读:
“目前,我国对于因环境损害如何赔偿,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只是在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有零星的规定,对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纠纷处理,缺乏系统的指导。”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呼吁,“面对着日益严峻的环境侵权形势,我国亟待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确立的制度不仅十分原则抽象,而且仅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一些重大的环境损害并未纳入其中。这些笼统简单的规定,极其缺乏可操作性,使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得不到基本相同的处理,赔偿结果差异颇大。”吕忠梅代表给记者梳理了我国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现有法律,她说,除此之外,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造成了环境司法与执法的一定困难。
经过30年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为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吕忠梅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出台该部法律,以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纠纷处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她说,要制定一部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必须首先科学界定相关概念。环境损害是《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基础性观念,目前有关概念比较混乱,建议采用广义的环境损害概念,将对人的损害和对环境的损害一并纳入。与此同时,还要合理的界定“赔偿”,厘清赔偿的形式和范围,确立综合性的法律调控模式。其次要合理设计法律结构。《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方面:总则、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规则、环境损害社会化赔偿责任规则、环境损害公共补偿责任规则、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规则等内容。再者,是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具体包括:环境损害赔偿主体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形式制度、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协调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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