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他人树木受保护擅自砍毁要赔偿

他人树木受保护擅自砍毁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4:40:25 人浏览

导读:

一村民以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成材的树木影响其农作物为由,擅自砍毁他人种植多年的树木,结果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连某原是灵山县农民。2004年至2005年间,连某在自家房屋旁的山岭上种植湿地松树和速生桉树。几年后,这些树木已长大成林。

  一村民以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成材的树木影响其农作物为由,擅自砍毁他人种植多年的树木,结果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连某原是灵山县农民。2004年至2005年间,连某在自家房屋旁的山岭上种植湿地松树和速生桉树。几年后,这些树木已长大成林。

  前年,连某在广州市购买了房屋,随后全家前往广州定居。去年春节前,连某一家回老家过年,发现他家的一片树木不见了,调查得知是村民周某在几天前砍伐了,共计损失速生桉树93棵、湿地松树90棵。于是连某找到镇司法所请求调处,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周某称连某种植树木的土地是他承包的,树木遮荫其农田,他曾向连某和村干部反映未获处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将连某的树木砍毁,赔偿应由连某自行承担。

  因调解未果,连某遂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690元。法院在审理期间,连某又申请对树木被毁损失进行评估。法院遂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认定连某的损失为2416元。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认为连某侵占其土地和所种植的树木对其承包的农田造成影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不予采信。而且若发生纠纷,周某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违法砍伐属连某所有的树木,因此,周某对砍毁连某树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连某经济损失2416元。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连某种植的树木归其所有,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周某与连某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以及连某的树木影响其农作物,可以采取调解或起诉等合法方式解决,而不能擅自砍伐连某的树木。其毁损行为侵犯了连某的财产权益,故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