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不违法履约滞后判支付
导读:
黄某是百色市右江区居民。去年7月3日22时许,黄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到百色火车站接朋友,在火车站进站大道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黄某受轻微伤,到医院治疗。
后经交警部门协调,黄某和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协议书,由陈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和各项损失8000元,先付5000元,余款于同年9月底前付清。因陈某不履行约定,没有支付黄某的赔偿余款,黄某遂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履行赔偿协议的义务,支付3000元赔偿款。
经法院合法传唤,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黄某与陈某就事故损害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陈某未按协议履行未支付的赔偿款300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日前,法院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给黄某赔偿款30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撞伤黄某,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依法履行5000元赔偿款后,未按约定赔偿余款3000元,因此黄某有权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陈某应当履行协议,判决陈某依约支付黄某赔偿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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