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证明被拒 城标索赔败诉
导读:
两辆机动车相撞后,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是农村户籍,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认为不能按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支付,死者家属不服,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应按城镇标准赔付”
2008年10月10日,镇雄人吴道祥驾驶昭交集团公司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镇雄县城驶往该县坡头镇。超车时与吴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对向相撞。吴某死亡,同车的妻子艾祖琴受重伤。经交警认定,吴道祥应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下称财保昭阳支公司)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死亡金。多次协商未果,今年9月,艾祖琴及其家属将吴道祥和昭交集团公司、财保昭阳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3余万。
庭审中,艾祖琴称,她与吴某在县城打工,应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金,并当庭出示镇雄县乌峰镇白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内容为“兹有以勒毛坝吴某于2005年7月28日至今租我辖区环北路280号艾宗全房屋居住”。镇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证明来源不合法”
近日,经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昭交集团公司已为肇事客车在财保昭阳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艾祖琴提交的居委会证明来源不合法,公安机关应向流动人员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暂住证,加强户籍管理,而不能在居委会证明上加盖印章,充当户籍管理,其行为不当,故不予采信。死者吴某、原告艾祖琴均系农村户口,故应以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判两被告赔偿吴某死亡赔偿金62060元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其他金额共12万元。
律师:证据已达标准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孙继能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该解释出台后一直被理论界、实务界所诟病。实践中,农村户口只要能够证明其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城镇务工,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法院就按照城市户口的标准判决。结合本案情况而言,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证明力已经达到此标准,法院应当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判决本案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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