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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权交300元可告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2:40:52 人浏览

导读:

本报12月23日讯省物价局今天颁布了《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对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曾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执行期

  本报12月23日讯 省物价局今天颁布了《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对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曾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执行期为两年,现在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省物价局予以重新发布,该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通知要求,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通知还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交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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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本报12月23日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从2008年起正式对境外人员开放,现在外国人及港、澳、台胞可直接从我省入境和办理落地签证。今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增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有新规定。

  全省各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将增收下列费用:台湾居民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上述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列入财政预算。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票据相关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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