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买烟未如意伤人毁门判赔偿

买烟未如意伤人毁门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2:00:38 人浏览

导读:

66岁的黄某是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农民,近年来他在家中开设一个小卖部,生意还不错。今年6月18日晚10时30分,入睡的黄老汉听到一阵敲门声,起床询问是谁,得知是村中25岁的男青年韦某要来买烟,便说天色晚了明天再来。韦某气得用石头砸黄家铁门。黄老汉便从楼上下来打

  66岁的黄某是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农民,近年来他在家中开设一个小卖部,生意还不错。

  今年6月18日晚10时30分,入睡的黄老汉听到一阵敲门声,起床询问是谁,得知是村中25岁的男青年韦某要来买烟,便说天色晚了明天再来。韦某气得用石头砸黄家铁门。黄老汉便从楼上下来打开房门,不料开门瞬间腹部即被东西击中跌倒地上。对此,黄老汉称是被韦某踢了一脚,而韦某辩称是他推开铁门时,铁门撞中黄老汉跌倒在地。随后,黄老汉的两个儿媳妇赶来将家公扶起。黄老汉一气之下朝韦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引发争吵。黄老汉的儿子即报警。

  当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双方在村民们的劝阻下已平息争吵,见黄老汉称腹部受伤疼痛,且黄家的铁门被砸坏。民警建议由韦某护送黄老汉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并告知待身体康复后到派出所报案,但韦某没有听从这一建议便回家。

  第二天,黄老汉在家人的陪护下前往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腹壁、左肩部、右前臂软组织挫伤。黄老汉在县医院住院6天,支出医药费为1104.3元,出院后他未到派出所报案。之后,黄老汉及家人多次与韦某协商,要求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遭到拒绝。后经村民委及乐里镇司法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也未果。

  今年8月,黄老汉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补助费、误工费、车费、伙食费及铁门损坏费等,共计5104.3元。

  日前,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汉主张在开门时被韦某用脚踢倒,并有田林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医疗收费收据作为证据以证实其主张。韦某辩称没有踢打黄老汉,他的伤是被自家铁门撞的,但对自己辩解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韦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老汉的身体致伤是韦某用脚踢打还是其被自家的铁门撞伤的这一事实,虽然当时没有在场的目击者证实,但双方均认可是在韦某砸黄家房屋铁门的过程中发生,故黄老汉身体受到伤害事实与韦某实施的过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此韦某应承担过错责任。确认黄老汉因伤造成的医药费1104.3元、交通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300元、营养补助费300元。黄老汉主张后续治疗费,因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不予支持。韦某承认砸坏黄家铁门,黄老汉要求赔偿1000元,因没有对该损失进行评估,也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依实际情况酌情支持铁门损坏费200元。

  据此,法院判决韦某赔偿黄老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4.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因韦某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韦某的行为导致黄老汉身体受伤,又没有证据证实黄老汉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韦某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依法支持黄老汉的合理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韦某毁坏黄家铁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