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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能否向物业讨说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0:54:05 人浏览

导读:

小区业主家被盗,究竟谁之过?业主认为物业有责任,物业认为业主有过错,有关部门与律师的看法也不相同。这桩半年前发生在福州的窃案,关于失窃责任,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业主:大白天家被盗,物业应负责任今年6月8日下午4点钟,陈先生的妻子回到家,发现大门虚掩着,

  小区业主家被盗,究竟谁之过?业主认为物业有责任,物业认为业主有过错,有关部门与律师的看法也不相同。这桩半年前发生在福州的窃案,关于失窃责任,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业主:

  大白天家被盗,物业应负责任

  今年6月8日下午4点钟,陈先生的妻子回到家,发现大门虚掩着,屋里被翻了个底朝天。丢了手提电脑、相机、金银首饰以及部分现金,大约损失8万元。同时被盗的还有另一户人家。

  “两家都及时报案,但时至今日,案子都没破”,陈先生说,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盗贼有经验,现场没有留下有效的指纹等;二是公安机关欲调出案发时小区里的监控录像,竟发现所有的摄像头都坏了。对此,陈先生认为,物业明显失职。

  据了解,负责八一六花园物业管理的是福州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2008年10月,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保安的职责包括“防盗,24小时巡逻”。陈先生说,出事那段时间,物业的保安仅4名,对进出小区的车辆未严格盘查。他说:“盗贼在光天化日之下连偷两家,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保安防盗、巡逻是否尽责。”为此,陈先生和另一位被盗的业主找到兴鑫物业的张总,希望物业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半个月后,张总答应每家赔偿1.5万元,并免去5年物业费,但一直未兑现。到了10月份,陈先生向福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反映,要求兴鑫物业赔偿1.5万元就行了。在第三方调解下,张总也同意了。此后,陈先生多次催款,谁知张总先是不愿接电话,后来干脆就反悔了。

  物业:

  不能只怪物业,责任还须明确

  12月2日,记者联系上兴鑫物业的张总。他承认,摄像头早在6月5日就坏了,物业为此向业委会打了报告,但恰好6日、7日是周末,所以没来得及更换,“谁知6月8日,上班第一天就出事了”。

  张总表示,小区内被盗,业主也有责任。他告诉记者,八一六花园共有5栋,132户,本来只有一个大门,去年3月份,业主在没有得到物业认可的情况下开了一个后门。这个门经常没锁。物业为安全起见,多次要求封门,一直未果。而物业管理处共有6名保安,2人一组,三班倒,人手不足,因此后门无力配备门卫。

  至于赔偿事宜,张总表示按合同办。他说的合同就是前文所指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约定,保安须“保持小区内安全防火、防盗、24小时巡逻,如发生刑事案件以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范围,依据物业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据此,张总表示,待破案后,公安机关若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他们一定会给予相应赔偿。

  有关部门与律师:看法不一

  12月4日,福州市房管局物业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没有裁决权,他们只能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陈先生的案子至今未破,因此他们也没有依据对物业公司施压。

  记者咨询了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莉。她说,《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虽然由于未破案而找不到直接行为人,但陈先生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向物业公司追偿。

  如今,许多小区都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在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中,业主与物业该如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聂莉认为,首先要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可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当然,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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