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晒粮引发交通事故
导读: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挂靠车主、晒粮人五方赔偿原告刘某75542.65元。
2008年6月1日16时55分,被告石某伟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成的皖C16376号小型货车从瓦疃驶往固镇,沿X013线由西向东行至被告李某晒小麦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和坐原告三轮摩托车人刘再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髁上开放性粉碎骨折伴骨缺损、右股骨开放粉碎骨折、右髌骨开放粉碎骨折伴骨缺损、右第二、三趾骨开放骨折、前额部软组织严重挫裂伤等。共花去医疗费72592.65元。经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伟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李某共同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皖C16376号小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法院认为,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合理。被告石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刘成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与被告石某伟、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等赔偿责任;皖C16376号小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被告太平洋保险蚌埠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李某在公路晒粮,在事故发生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蚌埠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刘某理赔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295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刘某理赔医疗费28166.69元;被告刘成、石某伟、蚌埠市恒通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3129.63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1564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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