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丢失,超市赔偿吗
导读:
中国宁波网讯 前不久,刘女士去一家超市购物,按超市要求将自带提包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其返回取包时,发现提包已不翼而飞,包内有一台数码相机。经察看,是自动存包柜的锁有问题。刘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对方称存包是免费服务,而且已用告示明确声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赔偿。刘女士问,超市对此事究竟应否担责?
顾客根据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务,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将自带物品存入自动存包柜,无论超市收费与否,都与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超市单方作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之“告示”、“声明”,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刘女士寄放在存包柜内的包被盗,说明超市没有尽到对顾客财产安全的必要保护义务,刘女士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与此同时,刘女士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寄存了包,而且确实丢失了相机,但要证明这一点,可能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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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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