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爱犬就诊后惨死状告宠物医院

爱犬就诊后惨死状告宠物医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0:04:26 人浏览

导读:

图1为红姨在自家后园立的爱犬坟,2为红姨家里收养着不少流浪猫狗。在多方投诉无果后,红姨将金阳光宠物医院和医生周某告上了法庭,要为爱犬讨个公道。红姨虽然没有打赢这场狗官司,但是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还会寻求法律手段为点点讨回公道。惠州红姨勇打首例狗官司索

  图1为红姨在自家后园立的爱犬坟,2为红姨家里收养着不少流浪猫狗。在多方投诉无果后,红姨将金阳光宠物医院和医生周某告上了法庭,要为爱犬讨个公道。红姨虽然没有打赢这场“狗官司”,但是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还会寻求法律手段为“点点”讨回公道。

  惠州红姨勇打首例“狗官司”索取精神赔偿8000元

  图1为红姨在自家后园立的爱犬坟,2为红姨家里收养着不少流浪猫狗。

  惠州市一位饲养宠物的女士因爱犬患病就诊后死亡,多方投诉无望后一纸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的宠物维权,打起了广东首例“狗官司”。最近她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上诉被驳回。

  爱犬患病就诊后死亡

  这位女士姓况,在惠州西子湖畔论坛宠物情缘版上,她是著名的爱心大使,被网友称为红姨。她是一个独居老人,儿子在国外留学,惟一的精神寄托就放在了猫狗身上,她经常收养流浪猫狗,目前家里还收养着12只流浪狗、4只流浪猫,走进她的家,满眼都是摆了一地的狗床猫篮,看得出她的全身心都献给了这些可怜的动物们。平时,她花尽自己的积蓄为这些患病的、无家可归的流浪动物进行救治,虽然对电脑操作不熟练,但仍时时发贴呼吁社会要对那些可怜的动物予以关爱,向需要的人士尽心细致地传授收养知识。

  去年8月初,红姨家中一条13岁的宠物犬“点点”(昵称)不知何故不肯进食,还不停地呕吐。8月5日,她带着点点来到位于惠州市区下埔惠沙堤一路的金阳光宠物医院,经兽医诊断,点点患有肿瘤,而且已经扩散。 兽医根据诊断于当天开始为点点进行治疗,在连续接受治疗的第3天(8月7日),点点出现了呼吸急促、大小便失禁及抽搐现象;8月8日,点点仍然抽搐、大小便失禁,而且出现无法站立、呕吐物带血等症状;8月9日凌晨3时许,刚带回家的点点死在了红姨怀抱里。

  红姨认为,在宠物医院为点点开具的用药清单上有氨苄西林(青霉素),使用该药时应该先进行皮试,但兽医周某在为点点使用该药输液时,却没有先给点点做皮试。红姨亲眼目睹与宠物医院亲笔记载的病历中:点点在输液的第二天就开始发生了全身抽搐、大小便失禁,呕血便血等症状,但是宠物医院没有停针停药,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且连续输液青霉素药物4天。她认为,点点死亡是兽医周某违规注射青霉素所致。为此,红姨质疑兽医周某的资历,并坚持要求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在多方投诉无果后,红姨将金阳光宠物医院和医生周某告上了法庭,要为爱犬讨个公道。

  爱犬死亡要追讨精神赔偿

  惠城区法院受理红姨起诉后,由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于今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红姨没有请律师,自己上庭诉称:自己多年来一直都在尽力无偿收养、救治、帮助被人遗弃的小猫、小狗,被误诊惨死的小狗点点与自己共同生活了13年之久,是自己生活的精神寄托和每天的牵挂,点点死亡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她认为当被告兽医周某要给小狗注射氨卡西林药物时,自己就曾再三询问要不要做皮试?能否换药治疗?但周某说小狗天生有抵抗力,不用做皮试,绝对没有危险。

  小狗死亡后,她从多位资深老兽医咨询中得知,小狗点点的各种并发症都是明显的青霉素中毒过敏并发症状,与人类的青霉素过敏并发症相同。红姨提供了多名专家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请法院调查取证。红姨认为被告在医治原告小狗仔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为了尊重生命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8000元。

  宠物医院认为治疗过程没有过错

  金阳光宠物医院在答辩书认为“青霉素只会在第一天过敏”。医院属于正规的宠物医院,医生资质不容怀疑。医生在给“点点”使用的是氨苄西林,氨苄西林不等于青霉素。而在兽药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兽药药典》或者兽用的氨苄西林的使用说明书,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做皮试,用药操作并没有违反该使用说明书里的规定。而原告并未举证小狗点点是死于答辩人误诊或答辩人经小狗注射氨卡西林过敏所致,因为如果过敏,不可能在治疗四天注射完成后才发生,点点死亡后,也未进行尸检,因此,小狗点点死因无法证明是与被告有关。

  点点得的病是肿瘤,并且是晚期,且狗的最长年龄是十三四年,小狗点点也到了狗的极限年龄,因此,被告无需对小狗点点的死亡承担责任及赔偿,原告因小狗死亡请求精神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与本案不适用。并且,此案已经工商部门调解终结,被告退回了医疗费,原告再提起诉讼应为恶意诉讼。

  这起诉讼案也是惠州市、广东省首例用法律手段为宠物维权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小狗点点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况女士主张小狗是药物过敏致死却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一些资料均是人用药物资料,与本案实质关联不大,因此判决对于其要求不予支持。

  取证难题不好解决

  红姨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咨询了多个律师所,并希望能得到司法援助,但,没有律师愿意为这个案子出面,都说取证太难了---而这正是案件取胜的关键。

  在上诉状中,红姨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向资深老兽医进行调查取证,程序上违法,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而没有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如判决中说:经“审理查明,经被告处的兽医诊断,该小狗仔患有恶性肿瘤,并引起发烧。”对此被上诉人没有出具任何有效的医学科学诊断依据,仅依肉眼就判断小狗仔肿瘤癌变,纯属无德无术无良。另外判决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在工商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其实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之前从未见过这份调解书,调解书上也没有南门工商所公章与抬头,上诉人也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所以这份调解书是无效的。

  红姨说,自己与小狗点点朝夕相处,相依为命13年,在缺乏亲人相伴时,自己把对亲情的渴望,部份地在小狗仔身上获得满足。小狗仔不幸的冤死惨状,使得自己过度紧张剌激,忧郁悲愤,造成并发乳腺增生症,疼痛难忍,当时曾经万念俱灰,并一度生命垂危。小狗仔是有生命的,在法律角度上狗狗是物品,是主人的财产。但是小狗狗作为宠物,客观上与主人是生活伴侣,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因小狗的死去,致使自己受到精神伤害,所以可向侵权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page]

  日前,惠州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申请调查取证问题,不属于当事人不能取证而应由人民法院调查的范畴,且调查的结果不必然导致查明上诉人小狗的死因,故原审不予准许其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

  红姨虽然没有打赢这场“狗官司”,但是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还会寻求法律手段为“点点”讨回公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