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不配合 诉请赔偿被驳
导读: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若患者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致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断定,该如何处理?12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医院职工。2007年5月30日,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王某受伤后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54天,却头痛不止,发热不退,遵医嘱转至上级医院仍未查出原因,最终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感染波氏假阿利什菌,该病国内罕见,需服用复立康唑片一年后再观疗效。王某认为是被告医院给手术过程中未清洗干净伤口导致其颅内感染,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6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鉴定:医院在本案所涉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断行为是否与王某所感染的波氏阿利什菌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拒绝配合。2009年8月21日,南昌市医学会下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原告拒绝配合,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法院推定被告医院己尽举证责任,王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但审理中,经法院协调,被告医院同意补偿王某60000元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医院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60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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