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引斗殴双方有错各担责
导读:
黄某和梁某均是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中心市场做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两人的摊点相邻。2008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黄某认为梁某将装有咸菜的塑料桶放在其房屋旁边,损坏了屋墙,便将塑料桶拉开,并将盖货的篷布拉到旁边的通道上,从而引起双方争吵和扭打。期间,梁某从地上拿起一块磨刀石敲了黄某头部,致其受伤流血,后经工商所工作人员劝架才平息。
事后,黄某到医院门诊治疗共35天,用去医疗费4808.4元。因索赔无果,黄某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24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梁某将黄某打伤,侵害了其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引发打架,黄某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梁某应承担黄某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梁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082.02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梁某将黄某打伤,侵害了黄某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黄某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依法可减轻梁某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对损害后果过错的大小,确定由梁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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