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皮解除合同,中介费不退
导读:
【真实案例】
2008年,A经某中介介绍,与卖方及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购买卖方位于房屋一套,A与中介约定:基于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A向中介支付佣金10000元,佣金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合同载明:“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卖双方在未征得经纪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共同解除本合同,则视为买卖双方均违约,买卖双方仍需各自承担经纪方佣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与卖方就中介提供的格式买卖合同条款约定的认识不同发生纠纷,A向原审法院对卖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经原审法院调解,A与卖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后A认为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有问题,导致其与卖方发生纠纷要求中介退还10000元中介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A与中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基于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A向中介支付佣金10000元,佣金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与中介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中介提供居间服务,A与卖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费。A现无证据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A的诉请。至于A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解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负担。
宣判后,A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桂云律师点评】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目前各大城市街边林立的房产中介提供的就是居间合同服务。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闻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法院判决依据
本案,中介接受A的委托,如实向A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并促成A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费。A诉称其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因买卖双方就格式条款约定的认识不同发生纠纷,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导致A遭受较大损失,故居间合同也不能成立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虽房屋买卖合同格式由中介提供,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房屋的价款、给付方式作了具体约定,在此,中介并没有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中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故与中介的介绍无关。至于房屋买卖合同为何解除,系另一法律关系,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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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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