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拿回执行款”
导读:
现役军人刘某为拿到自己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足足等了4年,最终,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刘某的最后一笔执行款终于到位。近日,刘某所在部队领导向迎泽区法院赠送了牌匾,以示感谢。
2004年5月19日17时30分,现役三级士官刘某路经太原市棉花巷时,被正在施工的凯旋大地CDE公寓商铺楼4层楼顶掉下的保温板砸伤,造成其颈6-7椎体粉碎性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伴截瘫,构成一级伤残。事发后,刘某将施工单位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和山西云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长公司)告上法庭。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天宇公司上诉至太原市中院。2005年8月,太原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天宇公司赔偿刘某878013元,扣除已付的48000元,应再支付刘某赔偿费830013元;云长公司赔偿刘某376291.28元。因两家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同年10月,刘某向迎泽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迎泽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富有执行经验的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张纯亲自办理。因云长公司已多年不经营,天宇公司又在外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易掌握,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经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天宇公司分5次支付执行款70万元,太原联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云长公司支付执行款25万元,剩余执行款一直未支付。
在今年全国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迎泽区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法院领导要求执行局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彻底解决该案。此后,承办法官张纯通过耐心细致的说理,充分利用现有执行威慑机制,不厌其烦地数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近日,天宇公司和云长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剩余的执行款284792.28元交给刘某。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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