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后果很严重
导读:
□ 记者 吴允波通讯员 童玉海 报道
本报东营讯 自杀与被辱骂有关,骂人者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东营区法院认定辱骂行为是受害者自杀的诱因之一,判决骂人者赔偿受害者亲属各项费用计53095元。
东营区某单位职工郭某和妻子杨某因感情不合,于 2005年 11 月离婚。后杨某欲复婚,但郭某已与沈某建立恋爱关系,为此双方发生矛盾,杨某与沈某多次相互发送带有谩骂性质的手机短信。郭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后,杨某到沈某家中拿走郭某与沈某的结婚证。杨某多次到沈某单位吵闹,且双方在派出所发生争执。2006年8月27 日,杨某到沈某住处进行叫骂,次日沈某自杀。
郭某认为,前妻杨某的行为给自己的新婚妻子沈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新婚妻子不堪重负而自杀。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21万余元。
被告杨某辩称,沈某的自杀并非她造成的。沈某系因自身精神疾病自杀,与自己无关。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某婚前曾欲在某小区跳楼自杀,后被公安机关解救,随后入住某医院精神科,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后又被确诊为神经衰弱,2006年5 月病情好转出院。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的行为扰乱了沈某的正常生活秩序,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 其侮辱和诽谤行为是造成沈某自杀后果的诱因之一,但并不是造成沈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杨某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20%,计53095元。
点评
东营中院法官翟玉芬:在侵权案件中,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而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等多种情形。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沈某的自杀与被告杨某的诽谤侮辱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沈某的自杀是其自身精神疾病与多种因素结合造成的。杨某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沈某自杀,因此杨某不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然而被告杨某的辱骂行为,扰乱了沈某的正常生活秩序,成为导致其自杀的一个诱因,应该为其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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