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违约应赔偿损失
导读:
中国江西新闻网11月2日广丰讯(罗杰 特约记者 邱振华 报道)近日,经上饶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余某向原告周某支付挖机租赁费5366元,驾驶员工资4800元,支付挖机电脑板被盗修理费40908元,赔偿原告的损失26500元,合计77574元。
2007年2月28日,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日立-6挖掘机一台,用于湖南省汩罗市翔峰碎石场施工,实行包年制,即从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年租金为320000元。由原告提供二名熟练的驾驶员,其中由被告负担一名驾驶员工资每月3000元,机械保养费由原告负担。同时,原告应听从工地现场的调度安排,不干涉被告对挖机的使用时间,否则,被告有权清退(解除合同)。
2007年3月6日,原告的挖掘机进入被告施工场地。2007年10月初,原告的挖掘机在被告施工场地里发生电脑板被盗。同月7日,被告以原告的挖机坏后一直未修理,影响石场生产为由,决定于同日予以解除合同。同年11月底,原告请公司将被盗挖机电脑板修好,花去修理费40908元,修好后原告即将该挖机调离被告施工场地。截至10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5366元,一名驾驶员工资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挖机交付被告使用、收益,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的,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在租赁原告的挖机使用期间,发生挖机电脑板被盗。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以原告不对被盗挖机电脑板进行修理,而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原告将挖机修复之日(即2007年10月7日至同年11月29日)的实际损失26500元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赁费5366元及一名驾驶员工资48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虞礼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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