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方违背预案承诺股东可起诉
导读:
十大民商法教授齐声呼吁
引言:
在消息纷繁的股市中,大股东的承诺就像一块诱人的蛋糕,吸引着投资者。有股改承诺、资产注入或者业绩承诺的股票,往往易为市场追捧。但是,其中也不乏许诺在前,随后却通过各种理由并不兑现的,让中小股东恍然大呼上当。比如有的大股东曾承诺增持或回购一定限额下的股票,然而最终未能达到投资者预期。究竟是投资者太容易产生“美好幻觉”,还是大股东释放烟雾弹?后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针对重组中股东违约的情况,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等十余名商法及金融法届专家教授进行了讨论。10月30日下午,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资产重组中违背承诺及法律救济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上述与会专家在激烈的讨论后达成了共识:重组方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系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其因故变更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如果侵犯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重组承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家们用来讨论的例子是近期太工天成[23.10 6.80%]重组暂缓一事。
去年10月20日,太工天成控股股东山西太原理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西煤销集团”)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山西煤销集团按每股6.5元的价格受让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太工天成20%股权并成为太工天成控股股东。
同时,山西煤销集团还表示,在未来12 个月内将逐步向太工天成注入优质煤炭生产资产,并增持太工天成的股份,变更太工天成的主营业务。称“这有利于增强太工天成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提高盈利能力,给太工天成股东更丰厚的回报”。
尽管山西国资委同意了股权转让,山西煤销集团却直到现在仍未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重组及资产注入也就杳无音信。直到今年9月24日,山西煤销集团才通知上市公司,因其“产权关系尚未全部理顺,公司资产难以在短期内梳理完成”。认为重组的时机尚不成熟并暂缓了重组,并重新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太工天成股份的过户手续。
消息一出,太工天成股价应声而跌,一连两个跌停板。中小投资者纷纷在股吧里讨论认为山西煤销集团拖延导致重组不成并要求索赔。
那么,中小投资者的要求是否合理?
“投资者的预期相当多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表示,“山西煤销集团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里面做了相关的重组承诺,而这是一种合同以外的单方承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则从披露角度作了诠释。他认为,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文件是有格式要求与披露要求的,披露本身需要披露人斟酌,该不该披露的,没有准备好就不该披露,披露本身就证实了其转让具有正当性的,不是随便讲讲的,所以,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该产生法律后果。
重组信息披露需谨慎
专家们一致认为,关于重组的信息披露应该谨而又慎。不谨慎的披露,即使没有构成虚假陈述,也容易误导投资者,将来如果因为非客观原因没有兑现,就可能导致缔约过失引出侵权责任。
“上市公司要进入这么大一个煤炭集团,导致中小投资者有信心预测公司的前景非常好,使之买了股票,最后重组方又不来了。我觉得投资损失跟不重组是有关系的,这样的行为是虚假陈述,或者是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侵权。我觉得中小股东可以诉。中小股东确实认为承诺与他们持股有关系的话,我认为可以诉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也认为,“有实力的人宣称他买上市公司的目的,会诱导很多中小投资者看好这家公司前景而追进来购买它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讨论的问题是构不构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缔约过程的东西,根本就没有履行,这就可以讨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了。这个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产生信赖,购买了太工天成股票,这就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这时,可能变成了缔约过失引出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告诫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一定要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还有及时性,必得性,公平性;从公平性、准确性的角度理解,如果说你一时还没想好,你就做出这种陈述,可以构成误导性陈述;如果是恶意的依然去做陈述,那是虚假陈述!
专家建议缴纳重组保证金
对于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专家们也群策群议,认为可以从制度规范上入手完善。
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教授认为,从长远来讲,从制度建设层面上加强今后对证券市场软信息披露的控制和规范。
刘俊海教授也表示:“中国证监会对于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明确以优质资产注入的,标志金额是多大的,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多大的影响,都要说清楚的,哪能大而化之啊,完全可以通过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资产重整的信息表格规制来做到。”
其他与会者还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当重组方违反前先的承诺而放弃重组的,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侵犯了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从制度上应当建立资产重组保证金制度,到不重组时重组方应该给中小投资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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