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输了官司又赔钱
导读:
跟别人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贴上别人的商标就不侵权了?
原以为生产的产品跟别人的完全不同,也没有相似之处,就是使用了别人的商标,也不构成侵权,没想到,这个便宜不好占,自己用的是别人的“驰名商标”,从而惹来了一场官司。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家“傍名牌”的厂家输了官司,不但要立即停止侵权,还要赔偿别人10万元。
“招金”招来“搭便车”的
“招金”是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启用于2001年,该商标在整体设计上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一直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的贵重金属及制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7年8月,该公司发现招远市一家铝塑门窗厂家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了这一商标。该厂家主要经营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销售,对方没有经过许可擅自使用,具有明显故意“搭便车”的意思,让消费者误认为他们两家的产品有某种关联。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08年3月,招金公司申请公证部门对该厂使用这一商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和证据保全。当手中拥有了可靠的证据,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和广告宣传牌上使用“招金”商标标识,销毁擅自制作的“招金”商标标签,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对方并不否认使用这一商标的事实,但辩称:招金公司是一个以生产、制造、加工贵重金属为主的企业,而自己的经营范围是铝合金、塑钢门窗的加工和销售,两家的产品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并且“招金”这一商标也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我方并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谈不上赔偿的事情了”。双方各持己见。
商标是否驰名成关键
一家产品主要是黄金产品,另一家则为铝合金和塑钢。两类产品的消费对象都有普通消费者,但由于其物理性状、所用原料、生产工艺和价格存在实质性差异,普通消费者不会对上述两类产品的本身产生混淆认识。因此,法院认为,两家的产品既非同类商品、也非类似商品。招金公司是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的,而法律有规定,在双方产品既非同类、也非类似商品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对方使用此商标的行为就构不成侵权。
不难看出,“招金”商标是否驰名,成为法院审理此案的基础。为此,招金公司向法院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自此商标创建以来先后获得的各种荣誉。他们还委托社会调查机构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消费者、供应商和经销商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广为知晓。加上该商标使用至今已逾7年,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注册并使用在贵重金属锭上的“招金”文字、字母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
既然“招金”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接下来便是审理是否侵权的问题了。
根据法庭调查,法院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角度出发,由于“招金”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招金”黄金产品与铝塑门窗厂家的铝合金和塑钢门窗产品消费群体的相同性,当消费者在见到标有“招金”标识的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商品时,就会对该包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是该公司生产的或获得了该公司许可或认同允许使用这一商标,亦或者是该生产者与该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因此,铝塑门窗厂家使用这一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方面的误认。当这种误导公众的行为形成时,这一商标权益便受到损害。由于此厂家的商业信誉与该公司有较高知名度的“招金”商标信誉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这一商标信誉评价产生降低后果;即使相关公众事后得知其产品与该公司无任何联系,但该侵权行为也削弱了“招金”商标与该公司之间唯一、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一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减弱。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铝塑门窗厂家复制驰名商标使用在自己产品上的行为,构成对 “招金”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对方承担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能够制止侵权行为,因此,该公司要求判令对方销毁擅自制作的“招金”商标标签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法院随后做出判决,铝塑门窗厂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2000多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厂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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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结合。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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