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轧腿案本周五重审
导读:
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高院撤销“地铁轧断双腿案”终审判决后,西城法院将于本周五重新开庭审理。
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吴某在地铁南礼士路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
打了4年官司后,去年6月,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某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今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这等于五年的官司白打了,一切从头开始。”吴某的律师金占良说。
据介绍,本周五开庭时,吴某将更改诉讼请求,因为是5年后起诉,吴某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金占良说,去年年底,吴某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赔偿假肢费用的案件,可能和此案合并审理。
■ 争议焦点
伤者责任应如何?
伤者:事故的原因是北京地铁公司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按规定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提醒禁止跳下标志,也没有采用发光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事故外,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案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地铁公司:吴某因匆忙赶车失足掉下站台,被进站地铁轧断双腿,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按照新“道交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判决,北京地铁只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中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属于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受到合法的约束。
抗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认为,一中院终审认定吴某存在一定过失,那么这个过失应该属于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北京地铁公司承担80%的比例过高。北京市检察院还认为,吴某起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30万元,既然吴某有过失,也应相应减少赔偿。
■ 专家说法
裁定再审 存在改判可能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俊业说,检察院抗诉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一定会导致原来的判决被改判,实体的审判权仍在法院。检察院抗诉了,法院如果认为不需要进行再审,仍然可以驳回抗诉。如果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审理时发现原来的审判没有问题,也可以维持原判。但法院裁定再审,往往说明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有问题,改判的可能性仍然不小。
■ 特写
提起官司 两眼发直
吴某的姐姐吴华雯称,去年在一中院终审胜诉,弟弟拿到80余万元的赔偿。但知道案件要重审时,吴某现在很难正常沟通,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抗诉了,官司又要输了”。
吴某的律师金占良说,他将发回重审的消息告诉吴某时,吴某时当时就傻了,眼睛直勾勾地盯着一个地方。
吴某的妻子说,吴某案过后,现在地铁里黄线比原来清楚多了,也有专人在候车的地方提醒离车远点,原来地铁厕所没有铁栏,现在也有了,这说明吴某起诉地铁公司,对地铁的安全有促进的作用。
■ 案情回放
●2004年9月29日,吴某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
●2005年1月,吴某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某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
●2006年3月,吴某上诉,一中院维持判决。
●2006年11月,吴某申诉,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
●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某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很快上诉。
●2008年6月17日,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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